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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体检,你的体重达标了吗?附高中生身高体重标准表!
1. 随着全国学生体质调查的深入,青少年的生长发育指标稳步提升,男女生的身高和体重均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相较于2014年的数据,这一现象尤为显著。
2. 然而,一些专业院校对学生的身体条件有着特定要求。特别是艺术、旅游、医学、师范和航空等领域的入学标准,如
表演、空乘等专业,对身高有着明确的区间限制。
3. 在身高要求上,艺术类专业如表演和服装设计,通常有特定的身高要求。
旅游管理专业的男生一般需达到1.68-1.7米,女生则在1.58-1.60米之间。医学专业,如
法医学和
护理,也设有特定的身高门槛。
4. 师范生普遍要求身高在160厘米以上,而小语种、表演和舞蹈等专业,男生身高需超过170厘米,女生则需达到156厘米以上。
5. 过度的肉食摄入和钙质不足可能阻碍生长发育,特别是影响长高的关键阶段。过多的膳食总蛋白质可能导致钙流失,粗粮的缺乏也会影响钙吸收。
6. 食物过咸会增加钙的流失,同时,偏食会干扰骨骼的正常发育,因此,钙质丰富的食物不可或缺。
7. 碳酸饮料和睡前的不良饮食习惯如方便面、冰淇淋等,都会对睡眠质量和生长发育产生负面影响。
8. 为了促进身高增长,保持7-8小时的优质睡眠至关重要,营养均衡是基础,尤其是确保蛋白质和微量元素的摄入。
9. 同时,制定合理的运动计划,如晨跑、柔韧训练、悬垂运动等,能激发生长激素的分泌,增强体质。
10. 对于尚未达标的学生,建议通过睡眠、营养和适量运动来提升身高的潜力。
11. 在身高达标后,继续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包括:睡眠黄金时间、营养均衡、运动助力、体质强健等。
12. 以上信息整理自网络,提醒每位学生和家长,关注孩子的健康生长,科学调整生活习惯,让未来的成功之路更加坚实。

高考体检,关于疤痕的问题~急!!!
高考体检,关于疤痕的问题~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发布时间:2007-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 162CM 以上,女性身长 160CM 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到 160CM ,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58CM 。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1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 KG ) = [身长( CM )- 110]( KG )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 ,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 ,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有直径超过 2CM ,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 ,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 0.5CM 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 0.5CM 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 厘米 ,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合格。
血压收缩压 90 毫米汞柱至 14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至 18.66 千帕)、舒张压小于 9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 , 心率每分钟 50 次至 100 次 , 合格 .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1.5 厘米 , 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 ,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 ,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 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 米 ,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 5 米 、另侧不低于 3 米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炎,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纽,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5 ( 0.3 ),矫正视力不足 4.9 ( 0.8 ),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在 4.6 ( 0.4 )以上,矫正视力在 4.9 ( 0.8 )以上,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视超过 10 O ,外隐斜超过 5 O ,上隐斜超过 2 O ,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 1PD 直径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 , 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的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 5mm , 牙 牙合 超过 3mm ,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 牙合, 中度牙周病,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 牙合的 ;。
(四)错 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 文字运用得分小于 4 分;
(二) 二维旋转得分小于 3 分;
(三) 加减法得分小于 7 分;
(四) 符数转换得分小于 55 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 MBTI-G 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 ENFP 、 INTJ 、 ISTP 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 I 得分大于 30 分;
(二) N 得分大于 30 分;
(三) F 得分大于 28 分;
(四) P 得分大于 28 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 7 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 B 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 3 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二) 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三) 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四) 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3.0cm 的。
第四十六条 X 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 3 个、直径不超过 0.5cm ,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 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 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白细胞总数 4.0-10.0 × 10 9 /L ( 4000-10000/ mm 3 );
(二)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 50%-70% 、淋巴细胞 20%-40% ;
(三) 红细胞数,男性 4.0-5.5 × 10 12 /L ( 400-550 万 / mm 3 )、女性 3.5-5.0 × 10 12 /L ( 350-500 万 /mm 3 )
(四) 血小板计数, 100-300 × 10 12 /L ( 10-30 万 / mm 3 );
(五) 血红蛋白,男性 120g /L -180g /L(12 -18g /dl) 、女性 110g /L -150g /L(11 -15g /dl) 。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 pH 值为 4.5-8.0 ;
(三) 尿比重为 1.003-1.035 ;
(四)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 尿酮体阴性;
(六) 尿糖阴性;
(七) 胆红素阴性;
(八) 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 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 0- 偶见 / 高倍镜、女性 0-3/ 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 0-3/ 高倍镜、女性 0-5/ 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 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正常;
(二) 镜检红细胞 0-2/ 高倍镜、白细胞 0-2/ 高倍镜;
(三) 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 40 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役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4 月 24 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脸上有疤痕会影响高考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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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比如空乘,艺术的,应该就没关系的,我不记得我高考体检的时候有检查疤痕这一项额。。。
高考体检-高考体检工作具体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
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验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导线或从红、黄、绿、 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 ”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视力仍达不到第二部分第12条要求者选报文科专业。
8.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9.嗅觉:用醋、酒精(如果没有酒精,可改用白酒)、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注:卫生部、教育部全国高校体检工作会对体检强调了如下原则:
①凡影响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心、肝、肺、肾等重要器官的疾病从严,传染病从严,神经、精神系统疾病从严,一般性疾病从宽的原则。
②关于肝功能检验,坚持对考生“普通检验、标准放宽”。检查项目为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ALT(转氨酶)两项。
③色盲及色弱应称为色觉异常,是生理缺陷、不是疾病,这项检查应称为色觉检查。经百万人统计,现已明确,色觉异常者只是不宜从事以颜色作为技术标准的某些专业如:
化学、化工类及生物学、医学、农林等类中必须从事在显微镜下观察染色细胞或在其专业学习中有类似课程的。能够区分和识别红、黄、绿、蓝、紫各单种颜色是不影响从事财会、管理类、体育、计算机、机械制造等等专业的。
高考体检-考生体检中应注意的问题
1.考生在接到招生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按指定程序接受体检,考生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体检现场。
2.肝功能检查应空腹状态下采血。
3.在体检中如果部分考生出现了心慌、精神紧张等情况而影响体检结果的,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应如实向体检医生反映,请求稍事休息,再进行重新测量,以免因精神紧张而导致体检部分项目不合格,影响专业的选择和学校的报考。
4.体检期间患病(如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不包括肝炎等影响参加高考报名的病)的考生,应事先向老师和医生说明情况以作体检项目调整,由老师与医生约定复检时间。
5.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向体检医生或其他工作人员探询结果。体检未结束,不能擅自离场。在须考生本人填写体检表时,考生应认真仔细如实填写。
6.不允许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找人替检,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7.在体检的前几天,应注意充分休息,并做好眼保健操,避免因学习时间太长,用眼过度造成的视力下降。在检查视力前3~5分钟,也可抓紧时间望一下远方或做一下眼保健操或点几滴缓解眼部疲劳的眼药水,使眼球调整到最佳状态,确保视力检查效果最佳。
8.体检前一天晚12时前禁食过于油腻的食品和含酒精的饮料,晚12时后禁食禁水,否则,易引起谷丙转氨酶升高,使检查结果出现偏差。
9.实施过“PRK和LASIK”手术的考生,在参加招生体检时,必须出具手术证明(内容:手术医院、手术时间、术后疗效、原有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度数),以便作出适当的体检结论。
10.对体检结果存疑或体格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可以申请复查。允许复查的范围:肝脾肿大、可疑肺部病灶、心脏杂音、听力、嗅觉、色弱、视力、身高、尿常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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